政策法规
无锡市绿化行业协会章程
  2018-06-22  
 

无锡市绿化行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无锡市绿化行业协会

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无锡市园林绿化专业领域划分,由从事园林绿化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养护管理的相关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,整合行业资源,为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、社会、环境效益服务,推动无锡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成长,有序发展。

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无锡市民政局、无锡市工商联及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卞家湾13号梅园东门。

第二章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横向联系,沟通本会会员之间及与有关部门的关系;

(二)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,指导搞好队伍自身建设;

(三)举办讲座,开展园林绿化学术交流活动,传播先进技术;

(四)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,提高业务水平;

(五)开展咨询服务,汇编有关园林绿化设计施工、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情报资料;

(六)建立行业自律规范,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章   
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成员和部分专家个人成员组成。凡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行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,均可提出入会申请。

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无锡园林绿化界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入会。

(三)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加入本会自愿,退出本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行业信息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六)诚实守信,严格自律,不发生损害本会集体利益的行为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告知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;

(六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-2次,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

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及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,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%

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;

(四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,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无锡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  (一)会费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四)利息;

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无锡市民政局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无锡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无锡市民政局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无锡市民政局核准。无锡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 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无锡市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无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 

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121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无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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